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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裁處本公司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 罰鍰新台幣
說明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裁處本公司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 罰鍰新台幣10萬元。 1.事實發生日:112/02/172.發生緣由:111年12月12日公用電力處課長交辦蔡姓員工進行GCB(氣體式斷路器)清潔 保養工作,蔡姓員工未按課長指示工作執行,才會發生此事件。高雄市政 府勞工局認為本公司未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60條第1款規定,應使 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並對勞工身體保持法規所定接近界線距離,違 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裁處罰鍰新台幣10萬元。3.處理過程:(一)事發後,緊急將受傷員工送醫治療,112年2月18日經本公司工業安全 衛生室同仁訪視,蔡姓員工已可不持拐杖自由行走。(二)本件係因蔡姓員 工未按課長指示工作執行所致,本公司並無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60條第1款規定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情事,高雄市政府 勞工局明顯誤會,本公司決定對上開裁罰處分依法提起訴願。4.預計可能損失或影響:罰鍰新台幣10萬元整。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加強員工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強化員工安全意識,嚴格要求員工遵守工作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