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訂定之。
第 5 條 股票之印製,應依規定之規格印製,其規格如附件
第 6 條 股票每股金額均為新台幣壹拾元。
第 7 條 股票印製後,應依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之規定,送由簽
證機構簽証
第 8 條 原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所印製股票與本準則不符合者,應於公開
發行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準則所定規格重行印製並辦理換發。
初次申請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公司應
將股票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加貼防偽標籤;另應檢附相關資料,送
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作為檢誤之用,其所印製之股票,經該事業測試
發現不符合印製規格或其條碼無法正確判讀者,公司應重行印製並辦
理換發;如經測試無誤者,由該事業出具證明書。
前項防偽標籤之加貼,其施行日期由本會另定之.
附件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票印製規格】:
一 股票之尺寸:長10寸寬5 又7?8寸。
二 紙質: 一百磅有浮水印之證券紙,並須另加特殊防弊處理。
三 文字:橫排從左至右,直排從上至下從右至左(公司名稱如早已採用
右至左者仍可沿用)。
四 編號:公司、年度、股別、股數、股票號碼及檢查號碼,印在股票正
面右下角,編號分為四個編號群,中以『一』分開,從左至右起算,
第一群○○○○為公司代號,係證券交易所於發行公司股票上市時,
所賦予之編號(未上市公司及編號有變動之公司暫不編號),第二群
○○為年度(如六八)。第三群○○前一位為股票種類以N代表普通
股,S代表特別股,其他英文字或阿拉伯數字代表增資股類別,其代
表意義由各發行公司自行賦予,後一位為股票之股數以D代表壹千股
,E代表壹萬股,F代表壹拾萬股,G代表壹百萬股,X代表不足一
成交單位之不定額股,Y代表超過一成交單位之不定額股,第四群○
○○○○○或○○○○○○○○為股票號碼,採用六位至八位數字,
順序編印,號碼不得重複(俗稱流水號碼),末位方格□當中印股票
檢查號碼。
五 簽證位置:印在股票背面左上角(如樣張)。
六 背書轉讓位置:印在股票背面(如樣張)。
七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列舉事項:印在股票正面左右兩方(如樣張)。
八 花色:
(一)以花邊區分公司:內外花邊,由各公司自行設計特徵(顏色)以代
表公司,正中間印各公司之標幟,以利區別。
(二)以底紋區別股數:將股數及金額印在股票正中間,其四角花邊得用
阿拉伯數字標明相同之股數。
1 壹千股:淡紅色。
2 壹萬股:淡紫色。
3 壹拾萬股:淡桔色。
4 壹百萬股:淡棕色。
5 股票印製除依本附件第四點規定印製之定額股票外,得視需要印
製不定額股數之股票(不足一成交單位之不定額股數之股票為淡
綠色;超過一成交單位之不定額脫數之股票為淡藍色)並應採取
下列防弊措施:
(1)股票改用機械處理,須具防止塗改實效。
(2)印製不足一成交單位之不定額股票,正面記載之戶號戶名、股
權及金額等事項,經採電腦化機械處理者,得免於股數金額上
加蓋公司專用於股票之印章,以證真實。
(3)由簽證機構整批查核、檢點後簽證。
九 股票號碼上方須列印條碼供電腦掃描登錄,條碼內容包括年度、股別
、股數、股票流水號碼及檢查碼;條碼內碼使用國際通用之三九碼(CODE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