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上市條件 |
上櫃條件 |
興櫃股票市場 |
登錄滿六個月 |
登錄滿六個月 |
設立年限 |
設立滿三年(公營轉民營不受此限) |
設立滿二個完整會計年度(公營轉民營不受此限) |
實收資本額 |
申請上市時達六億 |
五仟萬以上 |
獲利能力 |
最近年度無累積虧損且其個別及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七號規定編制之合併財務報表之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佔實收資本額比率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 |
最近一會計年度無累積虧損且其個別及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七號規定編制之合併財務報表之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佔實收資本額比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股東人數及持股比例 |
記名股東人數1000人以上,小股東(持股1000 ~ 50,000股)500人以上,且佔股份總額20%以上或1,000萬股以上 |
申請上櫃時,小股東(持股1000 ~ 50,000股)300人以上,且佔股份總額10%以上或500萬股以上 |
其他 |
僅需一家承銷商輔導 |
需有兩家以上推薦證券商且股務代理機構需設立於櫃買中心所在地(台北市) |
集保對象 |
董監事、持股10%以上之股東 |
董監事、持股10%以上之股東 |
集保股數 |
1.個別持股50% |
1.個別持股50% |
集保期間 |
1.個別持股50%部份者 滿二年領回1/5,其後每半年可領回1/5 |
1.個別持股50%部份者 滿二年領回1/5,其後每半年可領回1/5 |
承銷股數規定 |
發行公司初次申請上市,應全數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承銷。 |
1.公開發行初次申請股票櫃枱買賣時,應全數以現金增資發行之新股辦理承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