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3/10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每股新台幣0元。3.預計發行總額(股):普通股40,000股。4.既得條件: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即日起(即該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增資基準日)任職屆滿一年仍在職,同時皆須符合年度個人績效B等(含)以上,且未曾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與本公司間合約約定等情事,既得100%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依「民國112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第五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處理。6.其他發行條件:無。7.員工之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為限。實際得為獲配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及其他因素等,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經總經理呈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決議。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暫以本公司112年3月1日之收盤價每股26元估算(董事會召集通知日前一日),於全數達成既得條件,可能費用化之最大金額為新台幣 1,040仟元;依既得條件於112年至113年每年可能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260仟元及780仟元。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依本公司目前在外流通股份 63,621,599 股計算,112年至113年每年對公司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0.004元及0.012元。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一)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二)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及選舉等權利,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且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三)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股利、法定公積及資本公積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相關作業方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四)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公司法第165條第3項所定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或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既得股票解除限制時間及程序依信託保管契約或相關法規規定執行之。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員工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其獲配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或新股權利證書,且得於股票以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時,依信託約定於既得條件限制期間內交付信託保管。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14.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申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如有修正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修正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保管期間應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人為代理人代所有獲配員工與信託機構簽訂、修訂信託相關契約暨全權代理其處理相關信託事務。(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