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3/15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普通股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之特定人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之對象募集之。A.目前擬參與私募之內部人或關係人可能名單如下,惟該名單僅為潛在應募對象, 不代表該等內部人或關係人已知悉或同意認購本次私募普通股案: 應募人 與公司之關係 ------- --------------- 李欣欣 本公司董事長 羅森洲 本公司董事 林志宏 本公司總經理 李東洋 本公司副總經理 劉建宏 本公司副總經理 涂立箴 本公司財會主管B.若應募人為策略性投資人者:應募人選擇方式與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因應本 公司營運發展之需要,擬藉由策略性投資人直接或間接協助本公司之研發、財務、 業務、生產、技術、採購、管理、策略發展等,以強化公司競爭力及提升營運效能 與長期發展。本公司洽定其他特定人選擇方式與目的,先以對本公司長期發展及競 爭力與既有股東權益,能產生效益者為優先,洽特定人之相關事宜,擬提請股東會 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目前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4.私募股數或張數:6,000,000股為上限之普通股。5.得私募額度: 本次私募之普通股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授權董事會分三次辦理,合計總發行 股數不超過 6,000,000 股。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A.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或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 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 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B.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本次私募每股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惟實際訂價日擬提請股東會授權 董事會依法令規定及發行當時辦理私募之市場狀況訂定之,並於價格訂定二日內 公告之。 私募價格之訂定將依據主管機關法令,參酌上述參考價格,及考量證券交易法對於 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而定,應屬合理。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一至三次辦理私募資金用途皆為充實營運資金以因應公司長期發 展所需、改善財務結構,並強化公司競爭力及提升營運效能與長期發展。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私募方式成本較低且較能顧及時效性及便利性,此外私募股票有限制轉讓的規定, 較可確保公司與投資夥伴的長期合作關係,故擬採私募方式募集資金。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1.參考價格: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之普通股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 8之規定,交付日後三年起不得自由轉讓 外,其他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本公司將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 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掛牌交易。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計劃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定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價格、股數、發行條件、 計劃項目、募集金額、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等相關事項,暨其他一切有關發 行計劃之事項,若因法令修正或主管機關規定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之影響須變更 或修正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當時市場狀況及法令規定全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