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訂112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1.事實發生日:112/08/022.原公告申報日期:112/04/26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於112年4月26日董事會決議發行112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公告發行辦法主要 內容,並於112年6月6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7月13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48110號函指示授權董事 長修訂,並經112年8月2日董事會決議追認修訂本公司「民國112年度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發行辦法」之第三條第二項。 (2)修訂前條文: 二、實際得為獲配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其年資、職級、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特殊功績及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 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惟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再提報董事會決議;員工非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續 提報董事會決議。 (3)修訂後條文: 二、實際得為獲配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其年資、職級、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特殊功績及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擬定分配標準,並考量 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經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惟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再提報董事會決議;員工非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續 提報董事會決議。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