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裁罰案之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2/11/022.違規情形:主管機關認為本公司對使用者於付款交易所使用之信用卡,有未確認其為該使用者本人所有,亦未採取相關管控措施,致對實際付款者(信用卡持卡人、消費者)未進行身分確認,案關缺失顯示該公司有未落實執行洗錢防制之情事,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4項及該條授權訂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9款規定。3.罰鍰金額:新臺幣200萬元整。4.該主管機關之處分情形: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5.預計改善措施:本公司將依主管機關指示,並已進行改善事宜。6.對公司營運之影響: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