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 一項第
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 一項第三款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資金貸與-海(王成) 股份有限公司案 1.事實發生日:112/11/102.發生緣由:一、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2條第1項第三款規定公告 (1)董事會決議日:112/11/10 (2)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海(王成)股份有限公司 (3)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本公司關係企業 (4)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68,991 (5)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 (6)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50,000 (7)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 (8)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50,000 (9)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因海(王成)公司興建台中海洋館工程有短期資金融通 必要,擬向本公司申請資金貸與1.5億元整。 (10)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內容:無 (11)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價值(仟元):0 (12)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資本(仟元):130,000 (1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1,861 (14)計息方式:依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辦理 (15)還款之條件:到期還本,亦可提前償還。 (16)還款之日期:放款日起算一年內 (1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50,000 (1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8.88% (1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本公司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111年11月28日資金貸與母公司-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新 台幣1億元整、借款期間一年,故本公司目前可貸出餘額為68,991仟元;為符合海 (王成)公司申請1.5億元之資金貸與額度,本案待112年11月28日南仁湖公司資金貸與 期限到期並償還本金後,再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