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註銷買回及股東拋棄而取得之庫藏股及減資基準日公 告事宜
1.事實發生日:112/12/262.發生緣由:一、本公司於民國109年6月23日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分割減資新設公司案」,依企業併購法、公司法及中華民國之相關法令規定,將投資部門(含轉投資事業、不動產存貨與投資性不動產)及相關營業(包含資產及負債)分割新設友益股份有限公司,並由友益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予本公司之全體股東作為對價,上述企業分割作業業已辦理竣事。二、為辦理上述企業分割事宜,本公司業依企業併購法第12條規定及分割計畫書第12條規定,買回異議股東之股份共計523,865股,現因買回股份已逾三年皆未經出售,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企業併購法第13條規定,辦理註銷股份變更登記。三、另,本公司於民國112年7月14日取得股東拋棄之股份58股,亦一併辦理註銷股份。3.因應措施:一、本公司已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召開董事會,決議通過註銷庫藏股523,923股,減資金額新台幣5,239,230元整,註銷已發行普通股股份523,923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並訂定減資基準日為民國112年12月26日。減資前已發行股份為23,430,600股,減資前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234,306,000元整。二、本公司經此註銷庫藏股份後,減資後已發行股份總數為普通股22,906,677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229,066,770元整。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