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14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相關法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惟 目前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洽定特定人之相關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 理之。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10,000仟股之私募普通股。5.得私募額度: 普通股10,000仟股數(含)內之額度,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授權董事會分1~3次辦 理。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參 考價格為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孰高者定之: a.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 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2)實際發行價格依前述原則,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私 募價格之訂定將依據主管機關法令,參酌上述參考價格,及考量證券交易法對於私 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而定,應屬合理。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擬運用於充實營運資金。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本公司考量目前資本市場狀況及為掌握募集資本之時效性及可行性等因素,於短期限 內取得所需之資金,擬透過私募方式辦理增資。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1.參考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 規定,本次私募之有價證券於交付後三年內,除符合法令規定之特定情形外不得自由 轉讓,本公司擬於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補辦公 開發行及申請本次私募有價證券興櫃或上市櫃交易。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普通股除私募訂價成數外,其實際發行條件、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 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及公司營運需求訂定之。未 來如經主管機關之修正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變化而有所修正時,亦擬提請股 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當時市場狀況及法令規定全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