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子公司公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處罰鍰新台幣40萬元
1.事實發生日:113/05/162.發生緣由: 本公司之子公司萬嘉環保工業(股)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廢棄 物焚化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該製程屬環保署公告第4、5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 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4 月派員執行稽查,認定排放管道P001,112年第3季不透率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二 氧化硫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氮氧化物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及一氧化碳有效監測時 數百分率,未達法規規範95%,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及固定污染源空 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本公司於113年5月16日接獲桃園 市政府113年5月13日府環空字第1130127180號、11301271801號、11301271802號、 11301271803號函,裁處罰鍰合計新台幣40萬元。3.處理過程:將依裁處書中所載之期限繳納罰款。4.預計可能損失或影響:罰鍰新台幣40萬元。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1)將依規定提起訴願。 (2)本公司之子公司萬嘉環保工業(股)公司於112年8月29日收到桃園市政府府環空字 第1120240679號函,要求於文到15日內完成CEMS電子化平台,進行監測數據計算 與傳輸,子公司萬嘉環保工業(股)公司於112年9月開始進行CEMS每日零點及全幅 校正,於112年10月26日取得乙級廢棄物許可證,112年第3季發生上述監測時數百 分率未達法規規範一事,實屬初階段運作,目前已完成CEMS全幅校正及調整與加 強人員教育訓練,並已將有效率提高達95%以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