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子公司公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處罰鍰新台幣10萬元
1.事實發生日:113/05/232.發生緣由: 本公司之子公司萬嘉環保工業(股)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廢棄物 焚化程序」(M01)操作許可證,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 辦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零點偏移及全幅偏移測試,應每日及執行監測設施維護 作業後進行一次。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4月派員執行稽查,認定CEMS管理平台112年9月16日未 進行排放流率校正,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 本公司於113年5月23日接獲桃園市政府113年5月17日府環空字第1130136883號函,裁 處罰鍰合計新台幣10萬元。3.處理過程:將依裁處書中所載之期限繳納罰款,及派員參加環境講習。4.預計可能損失或影響:罰鍰新台幣10萬元。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1)將依規定提起訴願。 (2)本公司之子公司萬嘉環保工業(股)公司於112年8月29日收到桃園市政府府環空字第 1120240679號函,要求於文到15日內完成CEMS電子化平台,進行監測數據計算與傳 輸,子公司萬嘉環保工業(股)公司於112年9月開始進行CEMS每日零點及全幅校正, 於112年10月26日取得乙級廢棄物許可證,112年9月16日因設備異常未自動進行排放 流率之校正,實屬初階段運作,目前已加強人員教育訓練,及請廠商進行未自動校 正之異常排查,並於112年9月17日完成排放流率之相關監測設備校正維護改善。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