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環保局以本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
高雄市政府環保局以本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新台幣18萬元整罰鍰。1.事實發生日:113/07/092.發生緣由:查核本公司眝存區有眝存C-0202廢液ph值小(等) 於2.0之廢棄物未標示產出之日期、數量等資訊等。3.處理過程:本公司已依法進行相關標示。4.預計可能損失或影響:罰鍰合計新台幣18萬元整。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已改善完成,後續將依相關 法規規定執行。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