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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與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等 事件,
本公司與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等 事件,經最高法院判決本公司勝訴確定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本公司(即原告)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院名稱及相關文書案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19號判決2.事實發生日:112/01/1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承受前復興紡織公司擔保品,於82年間與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唐榮公司)簽訂「合作開發前復興紡織公司桃園工廠土地興建大樓契約」(下稱系爭合建契約),因雙方對系爭合建契約是否已生效存有疑義,本公司於96年3月間對唐榮公司提起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億9,931萬7,474元,依系爭合建契約應提供之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核計)。4.處理過程:第一審法院以系爭合建契約業經本公司合法解除為由判決本公司勝訴,唐榮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改判本公司敗訴,本公司上訴第三審後歷經最高法院四度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審均判決本公司勝訴,唐榮公司於110年12月間再提起第三審上訴,頃於112年1月10日接獲最高法院判決書駁回唐榮公司上訴,本公司勝訴確定。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將不受系爭合建契約之拘束,得逕處分該帳列承受擔保品之土地(面積約58,181㎡),並得向唐榮公司請求給付訴訟費用約4千萬元。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