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海外跨業投資 門檻拉高
壽險業過去在海外投資銀行、非保險業頻踩雷,金管會修法拉高投 資門檻。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指出,保險業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已預告修正完畢,保險公司若要轉投資海外非保險本業的「保險相關 事業」,資本適足率要求一律由200%拉高到250%,且若要轉投資海 外銀行,必須再額外符合三條件,需為金控下保險公司、金控下有銀 行、銀行要共同出資且出資金額等於或高於保險。 過去保險業投可資海外保險本業的保險相關事業,如投資或參股海 外保險公司、保經代公司等,資本門檻是200%,投資「非保險本業 」的銀行資本門檻是250%,這次修法是將證券、信用卡等其他非本 業投資亦拉高到250%。蔡火炎說明,所謂投資「非保險本業」目前 國泰人壽比較多,像國泰金和國壽投資印尼銀行、菲律賓銀行,而富 邦人壽和北富銀則一起投資韓國現代信用卡公司。 但考量保險業取得或申報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之資料或文件之規定, 可能與當地主管機關規定不符致無法提供,因此修正為若投資後如因 國外法規變更致無法提供,應檢具相關文件報准之例外管理規定。其 次,鑑於保險業對屬保險本業與非保險本業之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之業 務熟悉度不同,採差異化管理。 再者,為兼顧強化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之監理及董事會重要議案事前 提報執行之可能困難,增訂「但因時效等具體事由無法事前提報者, 得依董事會授權程序辦理,並應於事後提報保險業及所屬金控之董事 會報告」。 最後考量保險業對所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第一層)如不具控制 與從屬關係,實務上不易取得其轉投資子公司的相關報告,將須提交 報告備查之子公司(第二層含以下),修正為保險業單獨或與所屬金 控及其子公司共同投資達具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國外保險相關事業(第 一層)具控制與從屬,且有實際營業活動之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