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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新聞
創新板上市規定 四項鬆綁

為打造創新板成為創新企業上市新聚落,證交所持續蒐集推動實務 潛在公司之回饋意見及中介機構建言,檢討調整創新板相關規章。證 交所21日董事會通過三項創新板上市規定鬆綁,包括降低母公司釋股 要求,以降低母公司持股過度稀釋;另開放初次上市承銷,可配售予 基石投資人。  證交所此次共將修改「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33條、第35條及 「營業細則」第79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  證交所指出,此次檢討調整創新板相關規章共有四點。有關證交所 「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部分有三點:  (一)現行母子公司之子公司申請創新板上市時,母公司應比照一 般板申請上市規定降低持股至70%以下,於轉板時,尚須至少應提出 擬上市股份總額10%之股股辦理公開銷售。  證交所表示,考量創新板應提撥股份公開承銷比率及內部人以外之 持股總額比例均低於一般板,因而,採差異性釋股之規範方式應屬可 行,爰將釋股後持股比率由70%以下調整為80%以下。(修正第33條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二)現行本國公司實收資本額達300億元,於初次上市掛牌已提 撥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50%股票集中保管者,應提交超過已發行股份 總數50%之部分,得以金融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集中保管股票; 基於規範衡平,創新板公司實收資本額達100億元者,比照訂定相同 規定。(增訂第35條第五項)。  (三)創新板公司之董事或股東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或受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規管而不宜將股票集中保管者,得豁免集中保管。(增訂 第35條第七項)。  此外,在證交所「營業細則」部分,證交所指出,為配合未來將開 放創新板初次上市承銷案件,得採洽商銷售方式配售予基石投資人。 考量獲配售之基石投資人應對創新事業具一定程度之瞭解並具風險承 擔能力,為打造更活絡之資本市場,增訂第79條之二第二項第三款規 定,明訂洽商銷售取得創新板股票之法人為合格投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