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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112/01/12連署書之不實報導
1.事實發生日:112/02/232.發生緣由:一般董事中3位董事及公司主管於112/01/12集體抗議聲明,指稱「前獨立董事張威創、許綺礽、許鑒隆已於111/07/18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規定當然解任,自非本公司獨立董事。」屬不實陳述,特此澄清,以正視聽。3.因應措施:本公司在112/2/23查詢經濟部公司登記案件記錄,前經營團隊在111/07/27送件向高雄市政府申請,欲違法當然解任獨立董事許鑒隆、張威創、許綺礽,主管機關於111/09/14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1152845410號回覆退回,三位獨立董事目前仍屬依法有效擔任本公司獨立董事,本公司在此澄清,以證三位獨立董事之清白,以昭公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