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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發行普通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3/13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私募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目前尚未洽定特定應募人。4.私募股數或張數: 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得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授權董事會分一次至二次辦理。 若為一次辦理則不超過10,000,000股。若分二次辦理,則每次預計辦理5,000,000股, 若一次辦理時,第二次預計發行股數將可併同於第一次發行;若分二次辦理時,前次 尚未發行股數得全額發行,惟合計發行總股數以不超過10,000,000股為限。5.得私募額度:以不超過10,000,000股普通股額度內辦理,總金額視實際發行價格暨 實際發行股數而定。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 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 據,參考價格為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孰高者定之: A.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普通股之每一 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 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2) 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且不低 於股票面額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依日後市場狀況與洽特定人情形訂定之。 (3) 私募價格之訂價係遵循「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 定辦理,並考量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應屬合理。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私募方式成本較低且較能顧及時效性及便利性,此外私募 股票有限制轉讓的規定,較可確保公司與投資夥伴的長期合作關係,故擬採私募 方式募集資金。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1.參考價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且不低於股票面額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 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私募普通股案中所發行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股份 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 8 規定,本私募普通股於交付後三年內,除 符合法令規定之特定情形外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亦擬於該私募普通股交付滿 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掛牌交易。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私募普通股之發行股數、發行價格、發行條件、計劃項目、募集金額及資 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者或嗣後如因法令變更, 主管機關意見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必要,及其他未盡事 宜,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