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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訂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1.事實發生日:112/03/252.原公告申報日期:111/12/19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於111/12/19公告董事會決議通過一一一年度員工認股權 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相關法令規定及因應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修訂111年度員工認股權證發行及 認股辦法部份內容,並提報本次董事會決議追認修訂通過。 (2)修訂前條文: 辦法名稱:111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具表決權之 股數100%之國內外子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前開認股資格基準日 由董事長決定。惟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 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由董事長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認定之。 六、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並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ㄧ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採先發行股票後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五)本公司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公告前一季新增發行之股票數額;並依法向 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基準日 或現金增資認股除權基準日時,得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六)本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換發本公司 普通股股票。 (3)修訂後條文: 辦法名稱:112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及發放審核程序 (一)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具表決權之股數 100%之國內外子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前開認股資格基準日由 董事長決定。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 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由董事長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認定之, 惟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經理人 身分,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 六、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五)本公司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公告前一 季新增發行之股票數額;並依法向 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基準日或 現金增資認股除權基準日時,得調整變更登記時間。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