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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新聞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4/272.預計發行價格:以新台幣零元(即無償)為發行價格3.預計發行總額(股):發行普通股1,000,000 股4.既得條件:(1)符合具有管理或專業技術能力可提供特殊貢獻之重點人才資格之員工及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公司或從屬公司員工,其工作績效應達成各年度所設定之績效目標;員工應於既得日仍在職,屆時未在職者,在職年限之既得條件視為未達成;所稱控制公司或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之標準認定之。(2)限制員工權利股份既得權利之存續期間為四年。符合資格條件之員工,既得股份如下:A.獲配滿一年,並達成公司賦予之績效條件者:可於達成績效評核結果既得25%;B.獲配滿二年,並達成公司賦予之績效條件者:可於達成績效評核結果既得25%;C.獲配滿三年,並達成公司賦予之績效條件者:可於達成績效評核結果既得25%;D.獲配滿四年,並達成公司賦予之績效條件者:可於達成績效評核結果既得25%。(3)上述既得之股份以四捨五入計算並以仟股為單位。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1)自願離職、資遣與解雇:員工因故辦理自願離職、資遣與解雇時,於事實發生日起喪失其既得權利,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2)退休: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嗣後若辦理退休,於退休生效日起,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由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3)留職停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嗣後若辦理育嬰、傷病留職停薪,應扣除實際留職停薪天數,順延計算其獲配股份後之任職期間。若因其他原因留停者,該員工於留停生效日起,其獲配之股份,由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4)一般死亡者:死亡當日如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當日即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資格,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5)受職業災害致失能或死亡者: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失能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可於離職時全數既得。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當日視為全數既得,由其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處分之權益。(6)轉任關係企業: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員工經本公司核定需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權益得繼續存在,惟仍需受既得條件期限之規定,由董事長參考轉任公司提供之績效評核核定之。(7)績效表現未能達水準以上者: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喪失其既得權利,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6.其他發行條件:無。7.員工之資格條件:(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予日前已到職之本公司員工及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公司或從屬公司員工,並具有管理或專業技術能力可提供特殊貢獻之重點人才為對象;所稱控制公司或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之標準認定之。(2)實際被授予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員工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分配之,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訂定之。惟具本公司經理人及兼任員工之董事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本公司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3)任一員工被授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數量,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專業人才、激勵員工並提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創公司及股東之最大利益。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擬以寄發董事會開會通知書112年4月19日之收盤價格38.55元及本公司已發行股份100,792,875股估算):發行價格以新台幣零元(即無償)計算,發行後預估四年可能費用化金額,得出可能之費用化金額38,550仟元,發行後對 112 年度、113 年度、114年度、115年度年度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為9,637.5仟元、9,637.5仟元、9,637.5仟元、9,637.5仟元。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盈餘影響各約0.1元、0.1元、0.1元、0.1元。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本公司未來幾年度之營運預計將持續呈成長趨勢,故整體評估,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現有股東權益亦應無重大影響。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一、員工被給予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二、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其股東會表決權與本公司其他普通股相同,並且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三、股東配(認)股、配息權限制: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無分配原股東配(認)股、配息權及現金增資認股之權利。四、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公司法第165條第3項所定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或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解除限制之股票仍未享有表決權、盈餘分配權、配(認)股與配息權。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一、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於既得條件限制期間交付本公司指定之機構辦理信託保管。二、於達成既得條件後自該員工個人信託帳戶匯撥至該員工個人一般證券帳戶,並解除權利限制。14.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本案擬提請一一二年股東常會討論,自股東會決議通過後一年內,得向主管機關申報辦理,自主管機關核准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提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二、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限制及重要約定事項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