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速處理獨董當然解任爭議
有關泰山公司派、市場派(龍邦)爭奪泰山控制權的爭議愈演愈烈。日前泰山公司派認為獨立董事陳敏薰於執行職務範圍內未保持獨立性,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依法當然解任,而陳敏薰隨即發出聲明反擊,指公司派所持理由完全是抹黑、造謠,而且直指泰山董事長詹景超等破壞法紀與公司治理。此案例凸顯了獨董的選任和解任爭議,有必要釐清獨董的意義。為了健全公司治理與監督公司運作,獨董的提名,必須符合獨立性與專業性的資格條件,再由股東會選任之。而且,依照「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若獨董於任職前二年或任職期間有不符資格條件者,則屬當然解任。「當然解任」的意思是指不用經過特定程序,自有違反其資格的事實發生時,獨立董事自然就解任。但問題來了,上述獨立董事的當然解任誰來認定?本次泰山公司派指稱獨董陳敏薰於出售全家股票案出爾反爾、不實指責公司經營團隊,以及謊報另一獨董遭恐嚇等情事中斷審計委員會、致使原本接續開議的董事會無法進行等情事,因此委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認為陳敏薰違反證交法規定獨董在執行職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依法當然解任其獨董資格。然而證交所認為上述當然解任公告並不符合法規,泰山乃委請律師對陳敏薰提起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三年前,當時友訊公司派公告董事會解任二位獨董,理由是向公司及關係企業公司取得報酬,違反獨立性。當時被解任的這二位獨董,已經利用證交法給予獨董準用公司法監察人職權,召開股東臨時會,要解任董事長之董事職務。由此觀之,獨董當然解任也可能變成反併購的手段。公司派逕自解任獨董,目的是削除反對派的權力,特別是證交法給予獨董相當多的職權,並控制審計、薪酬委員會,進而增加對董事會的掌控。本文支持證交所認定泰山公司派對獨董當然解任不符合法規,任由公司派公告獨董當然解任,有可能迫使未來獨董必須聽命於公司派。原本董事是由股東會選任,要解任也要由股東會為之。但獨董有資格條件,且違反者屬於當然解任,因此,就法規而言此種情況的解任不用經股東會。但是,未來當公司發生控制權爭奪時,對於立場不同的獨董,公司派仍有可能發動當然解任的動作,增加獨董執行職務的困擾。更有甚者,當市場派取得公司控制權後,又回頭解任原先支持公司派的獨董,使獨董當然解任爭議形成股市的亂象。過往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如果有爭議,大都透過訴訟由法院判定,問題是法院判決通常費時甚久。但股市的控制權爭議本就有時效性,大都在有改選董事之股東會前半年內發生,有可能等法院判決確定,董事早已改選完成,甚或任期已屆,而無法回復原狀。獨董當然解任規定,還有一項重大爭議,即是在有違反資格條件之時點,到被解任之期間(甚至要等法院判定),被解任獨董參與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董事會的決議,其效力必然受到質疑,特別是公司派、市場派之控制力旗鼓相當時。我們無意論斷泰山公司派、市場派、被解任獨董之孰是孰非,而是點出獨董當然解任特性與可能引發的爭議。公司派為了保住控制權、市場派為了搶奪公司控制權,法律、非法律的訴訟與招數,一定會層出不窮,使股巿秩序受到嚴重挑戰。解決之道,一是證交法之獨董當然解任規定,在實務運作上已經產生很大的爭議,金管會應思考修改證交法,刪除當然解任,改為明定獨董解任程序,回歸股東會決議。二是由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條認定獨董當然解任的訴訟案件,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快速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