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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新聞
代重要子公司新字公司公告貴州省中級法院判決,暢達公司對 於本

代重要子公司新字公司公告貴州省中級法院判決,暢達公司對 於本案應當承擔主要過錯責任,應當充分保護守約方新字公司的利 益並對損失予以賠償,並對違約方暢達公司適當懲罰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上訴人:新字多媒體技術開發(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新字公司」)被上訴人:黔東南州暢達城市更新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原名:黔東南州暢達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暢達公司」)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023)黔26民再15號4.事實發生日:112/07/03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新字公司與暢達公司關於《暢達國際廣場D地塊(非遺博覽園)10#樓全息影廳設備及主題包裝採購合同》之合同糾紛,經貴州省凱里市人民法院於111年1月27日作成一審判決,該合同自110年11月16日解除,新字公司返還暢達公司貨款及裝修款共計人民幣800萬元。嗣後新字公司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要求撤銷該判決,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再審申請符合法令規定並裁定指令貴州省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及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人民幣800萬執行。經貴州省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後裁定,暢達公司對於本案採購合同的解除應當承擔主要過錯責任,本案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裁判結果錯誤,應當撤銷,本院依法予以改判。6.處理過程:(一)判決理由要點:1.法律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四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2.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裁定指令貴州省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中級人民法院審查裁定(1)本案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裁判結果錯誤,應當撤銷(2)暢達公司不具有法定解除合同的權利,為避免物質的閒置浪費,減少雙方損失,案涉採購合同予以解除。(3)暢達公司對於本案採購合同的解除應當承擔主要過錯責任,合同解除後,應當充分保護守約方的利益,對新字公司的相關損失予以賠償,並對違約方暢達公司應當予以適當的懲罰,因此法院予以確定裝修補貼款人民幣 300 萬元做為賠償款,本訴案件受理費應當主要由暢達公司承擔。惟因考量採購合同解除後,根據合同的履行情況,合同項下的設備和相關服務等尚未轉移交付給暢達公司,因此該合同項下的貨款人民幣 500 萬新字公司應退還給暢達公司。(4)駁回暢達公司其餘訴訟(5)駁回新字反訴請求。本判決為終審判決。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目前營運及財務一切正常,並未受影響。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