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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法辦理減資之債權人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2/08/162.發生緣由:本公司業經民國112年8月16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辦理現金減資退還股東股款案。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1)減資前:發行股份722,278,902股,每股面額10元,實收資本額為 新台幣7,222,789,020元。(2)減資金額及銷除股份:減少資本新台幣3,000,000,000元,銷除股份300,000,000股。(3)減資後:發行股份422,278,902股,每股面額10元,實收資本額為 新台幣4,222,789,020元。(4)減資比率為41.5352%,即每仟股換發584.648股(即每仟股減少415.352股)。(5)減資基準日:俟股東會通過並呈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授權董事長另訂減資基準日、 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暨全面換發無實體股票基準日等相關事宜。(6)嗣後如因股本發生變動,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而需調整減資比率與每股退還 金額,或本減資案如因法令修訂、主管機關核示,或為因應其他客觀環境變動而需 修正股東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7)依「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有股份分別計算,按原持股股份 每股退還股款新台幣4.15352元,發放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每仟股減少415.352 股(即每仟股換發584.648股),減資後不足一股之畸零股,股東可自行在減資換股 停止過戶日前五日起至停止過戶日前一日止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併湊成整股 登記,未併湊或併湊後仍不足一股之畸零股,依面額折發現金,計算至元為止(元以 下捨去),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以面額認購之。(8)本公司債權人對此次現金減資退還股款如有異議,請於公告日民國112年8月16日 起至民國112年9月15日之期間內以書面檢附債權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提出,逾期未表 示者視為無異議,耑此奉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