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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台中廠辦增建改善工程,因逾期未申報營建工程 空氣污染防
本公司台中廠辦增建改善工程,因逾期未申報營建工程 空氣污染防制費,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及 空氣汙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5、6條規定,處以行政罰鍰。 1.事實發生日:112/10/192.發生緣由:基於整體營運需求,本公司購置台中廠辦;惟因前手擅自增建造成部分區域與建物登記資料不符,本公司為台中廠辦使用全面合規,故施以相關補辦建造執照。本案因前手擅自增建部分前經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9月19日認定屬於擅自建造爰依建築法處以行政罰鍰,本公司同日已辦理重大訊息公告、行政罰鍰並於同年9月22日完成全數繳納。另前手增建無申報空氣污染防制,導致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暨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5、6條規定,經台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10月17日依同法第74條規定處以行政罰鍰10萬元,並依環境教育法,裁處2小時環境講習課程。3.處理過程:將依規定繳交罰鍰。4.預計可能損失或影響:新台幣100,000元罰款。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將依主管機關來函於規定之期限內繳納全數罰鍰,並依規完訓講習課程;針對台中廠辦增建工程,本公司將續辦建造執照許可及施工事宜,及依法定流程完成各項申報及勘驗程序並取具使用執照後,致力改善並使台中廠辦之使用全面合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