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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公司董事長依證交法受有行政處分之影響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邵大海/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金管證審罰字第1120361959號2.事實發生日:112/11/1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未依規定期限補行公告申報111年第3季至112年第2季 財務報告,暨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112年第2季終了後45日內公 告申報112年第2季財務報告,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以 本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為受處分人,處新臺幣72萬元罰鍰。4.處理過程:因受罰之對象雖為本公司負責人,但未造成對外之業務行為有不利之影響, 且罰鍰金額並未對公司營運資金造成立即影響,惟避免有資訊揭露不完整之情事,及 為確保本公司信譽及保障投資人權益,特發佈重大訊息予以說明。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係於112年11月17日收到主管機關函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