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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112年第1次現金增資發行價格及
公告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112年第1次現金增資發行價格及股數相關事宜1.事實發生日:113/02/162.公司名稱:巨生生醫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 (1)本公司董事會於112年8月10日決議通過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20,000,000股, 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定每股發行價格,經評估後董事長核決發行價格為每股 25元,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10月26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58845號函 核准在案。又近期資本市場波動及給予特定人充裕作業準備時間,延長特定 人繳款期間至113年3月18日,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12月21日金管證 發字第1120365511號函同意核備在案。 (2)考量目前市場狀況、公司整體營運需求及對現有股東權益的影響,本公司董 事會於113年2月5日決議調整現金增資每股發行價格及股數,將原現金增資發 行普通股每股發行金額新台幣25元調整為每股新台幣20元,發行新股數由 20,000,000股調整為7,500,000股,總募集金額修正為150,000,000元,業已接 獲金管證發字第1130333212號函同意備查,特此公告。6.因應措施: 為確保原股東及員工之權益,將本次現金增資調降發行價格,對投資人權益所造 成之影響,特訂相關補償方案如下: (1)適用對象: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參與本次現金增資之 本公司員工,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股東、本公司員工及認股人。 (2)補償方式: A.申請期間:自補償辦法公告日至113年3月11日止。 B.申請方式: a.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含)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如已無認購 意願,請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加蓋印鑑,填妥欲退款匯入之銀行帳號( 須為股東本人帳戶),並檢附銀行帳號封面影本、原現金增資認股繳款證 明影本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於113年3月11日前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 以郵件送達為準)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 部(10047台北市中正區許昌街17號11樓);電話(02)2361-1300,逾期未送(寄 )達或上列文件未齊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 b.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含)前未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如因本次現金 增資發行價格調降及調整發行股數而欲認購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者,請於 113年3月4日起至113年3月11日下午3:30止依「補償方案認股繳款書」,至本 次現金增資股款代收機構台灣土地銀行工研院分行暨全省各分行繳納認購股 款,逾期未繳納者,視同放棄本次現金增資認購權利。 (3)補償金之計算: A.對於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 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利率/365】。 註1:利率係以實際退款當日之台灣銀行公告一年期定存利率為基準計算之, 以新台幣元為計算單位,元以下無條件進位。 註2:實際退款日由董事長依法規全權處理。 B.對於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本公司將 洽特定人全數認購。 (4)因延長募集期間,致原股東及員工權益受損,若可舉證且合理說明受損權益,本 公司願負賠償責任。 (5)承諾書如下: 承諾書 立承諾書人,巨生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巨生醫」)董事長蔣為峰, 茲此 承諾如下: 有關巨生醫112年第1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2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 臺幣200,000,000元乙案,業經 貴會112年10月26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58845號函 申報生效,並經112年12月21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65511號函同意核准延長特定人 繳款期間在案,考量近期市場股價變化、未來市場發展狀況、公司整體利益及股 東與投資人最大權益等因素,為提高投資人之認購意願,擬向貴會調整112年度第 1次現金增資發行價格,將每股發行價格由原定新台幣25元調整為新台幣20元,發 行新股數由20,000,000股調整為7,500,000股,總募集金額修正為150,000,000元。 本人特別聲明在此募集作業期間,不影響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權益,若因調整 發行價格,而造成參與此次現金增資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權益受損,經提出 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本人願負相關損失賠償責任。 此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承諾書人: 巨生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蔣為峰 中華民國113年02月05日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次現金增資募足股款時之增資基準日及相關事宜,依實際募款情形授權董事長另 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