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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官田倉庫因違反水汙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汙染防治措施及檢
本公司官田倉庫因違反水汙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汙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經台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裁處說明1.事實發生日:113/05/172.發生緣由:官田倉庫違反水汙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汙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之部分,要求文到翌日全面停工,並參加環境講習8小時。3.處理過程:配合主管機關要求,並將依法完成講習課程。4.預計可能損失或影響:透過產能調度,對業務無重大影響。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短期產能內部調度因應,並依主管機關函令進行改善。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