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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與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案依法向債權人公告
1.事實發生日:113/06/172.公司名稱:東元精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一、為強化集團整體資源運用效益、提升營運績效及降低經營管理成本,以提升競爭力,本公司與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元電機)於113年4月10日經雙方董事會決議通過,並於113年6月17日本公司股東常會通過,以東元電機為存續公司,本公司為消滅公司之方式進行合併,依公司法第七十五條及企業併購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本公司之一切權利義務,於合併後由東元電機概括承受。二、依公司法第七十三條及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公告債權人上項合併事宜,如債權人對於上項合併案有異議者,應於公告後三十一日內(113年06月17日至113年07月17日),檢附債權證明文件,以書面方式親交或郵寄(以郵戳日為憑)向本公司提出異議,逾期未表示即視為無異議。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暫訂合併基準日為113年08月31日,合併基準日若有變更,經雙方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全權依法處理。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