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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新聞
本公司對陳慶男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臺灣

本公司對陳慶男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20號判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確定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本公司(即原告)及陳慶男(即被告)法院名稱及相關文書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20號判決2.事實發生日:113/07/1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對聯貸案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相關企業及個人涉犯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刑事被告陳慶男,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損害賠償,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20號判決本公司部分勝訴(金額為2億3,576萬4,424元)、部分敗訴(1億7,526萬7,300元)。4.處理過程:本公司敗訴部分,係因該受損金額已為聯貸案主辦行另案取得之確定勝訴判決所涵蓋,得由主辦行代表各聯貸銀行聲請強制執行,而認本公司無再次起訴之利益存在,爰未聲明上訴,本公司頃於113年7月19日接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被告陳慶男亦未聲明上訴)。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聯貸案主辦行前已就陳慶男等人財產進行假扣押完畢,且聯貸案主辦行已持代表各聯貸銀行所取得之清償借款執行名義,刻正強制執行中。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