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警局裁處罰鍰新台幣25萬元
1.事實發生日:113/08/192.發生緣由:113年4月21日本公司同仁於桃園機場航班作業完畢後,未確認管制門是否確實關閉,致違反民用航空法第47-1條第3項。3.處理過程:依裁處書規定期限內繳納罰鍰。4.預計可能損失或影響:罰鍰新台幣25萬元。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針對本事件,本公司於事件發生後,立即配合機場保安主管機關之調查,除找出事件肇因外,並製作案例宣導資料予公司持有機場通行證之所有地勤同仁知悉。宣導完成至今未再發生類似異常案例。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