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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違反水污染防制法,經桃園市政府罰緩並限期改善
1.事實發生日:113/08/272.發生緣由:本公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同法第40條第1項裁處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整,並限期改善。3.處理過程:本公司將依裁處書規定期限內繳納罰鍰,並派專人接受環境講習2小時,同時,將檢討改善廢(污)水排放作業。4.預計可能損失或影響: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整。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已針對廢(污)水排放作業流程予以改善,並將增添自動監測設備以杜絕人為疏失之機會,並已將改善完成報告及環境檢測機構之水質檢測報告函送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核備,以後將嚴格執行以避免再次發生。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