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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董事會決議現金收購皇后美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日瀅國際有限
公告董事會決議現金收購皇后美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日瀅國際有限公司主要營業、相關專利商標權及營運資產(存貨)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收購2.事實發生日:113/9/43.參與併購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名稱:收購皇后美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皇后美學)及日瀅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日瀅)主要營業、相關專利商標權及營運資產(存貨)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皇后美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日瀅國際有限公司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否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不適用7.併購目的及條件,包括併購理由、對價條件及支付時點:1.併購理由係為增加市場佔有率及能見度,並強化產品多樣性。2.對價條件係依合約約定,以現金對價新台幣30,000仟元取得皇后美學及日瀅主要營業、相關專利商標權,並以新台幣7,428仟元,加(減)計與點交日實際盤點存貨成本之差額,取得其營運資產(存貨)。3.相關對價之支付時點依合約約定執行。4.暫定113年10月2日為收購資產基準日(點交日)。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收購後,預期擴大公司在美容護膚市場的佔有率,提升品牌競爭力,並實現產品線的多樣化和市場的全面覆蓋。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提升整體經營績效及強化市場競爭力,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應有正面之助益。10.併購之對價種類及資金來源:自有資金支應。11.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不適用12.本次交易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13.會計師或律師事務所名稱或證券承銷商公司名稱:圓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4.會計師或律師姓名:林錦華會計師15.會計師或律師開業證書字號:北市會證字第4231號16.獨立專家就本次併購換股比例、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意見書內容(一、包含公開收購價格訂定所採用之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國際慣用之市價法、成本法及現金流量折現法之比較。二、被收購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情形。三、公開收購價格若參考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應說明該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四、收購人融資償還計畫若係以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之資產或股份為擔保者,應說明對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財務業務健全性之影響評估):本會計師經複核許倫維評價師出具之存貨可辦認無形資產評價報告使用資料的適當性與評價方法與參數合理性,並未發現有重大異常情形,另經抽樣核算價值評估報告演算過程,亦無發現演算有重大錯誤;火星生技擬支付無形資產(商標權與客戶關係)新台幣30,000仟元及存貨資產價值新台幣7,428仟元於點交日盤點確認實際存貨成本金額,介於許倫維評價師所評估之資產公允價值新台幣33,878仟元至41,406仟元區間內,尚屬允當合理。17.預定完成日程:暫定113年10月2日為收購資產基準日(點交日)。18.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二):不適用19.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註三):不適用20.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其資本減少有關事項)(註: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不適用21.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不適用22.併購完成後之計畫(包含一、繼續經營公司業務之意願及計畫內容。二、是否發生解散、下市(櫃)、重大變更組織、資本、業務計畫、財務及生產、對公司重要人員、資產之安排或運用,或其他任何影響公司股東權益之重大事項):收購後原經營團隊將繼續留任。2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24.其他與併購相關之重大事項:無25.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否26.併購交易中涉及利害關係董事資訊(自然人董事姓名或法人董事名稱暨其代表人姓名、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實際或預計投資其他參加併購公司之方式、持股比率、交易價格、是否參與併購公司之經營及其他投資條件等情形)、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不適用27.是否涉及營運模式變更:否28.營運模式變更說明(註四):不適用29.過去一年及預計未來一年內與交易相對人交易情形(註五):不適用30.資金來源(註五):不適用31.其他敘明事項(註六):提請113年10月2日股東臨時會討論,待股東臨時會討論通過後擬請授權董事長簽署營業讓與契約及辦理後續相關交易事宜。註二、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 價證券之處理原則。註三: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註四:倘涉營運模式變更,請於欄位敘明包括營業範圍變更、產品線擴充/縮減、製程調整、產業 水平/垂直整合,或其他涉及營運架構調整事項。註五:非屬私募資金用以併購案件者,得填寫不適用。註六:若本案成就前,尚需經國內、外主管機關(如:投審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反壟斷局或其他單位)核准或許可者,應予敘明相關事項。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