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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發行普通股及相關事宜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9/18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公司目前尚未洽定特定應募人,實際應募人之選擇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等相關法令規定及主管機關相關函釋所定之特定人為限決定之。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12,000,000股。5.得私募額度:以不超過12,000,000股額度內,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最多分二次)辦理,實際募資額度擬授權董事會視當時市場狀況、公司實際需要及洽特定人情形辦理之。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應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價格較高者之八成:(a)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b)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c)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以不低於股東會決議定價依據與成數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故其價格訂定方式係遵循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應屬合理,對股東權益尚不致有重大影響。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以改善公司財務結構,預計將達成降低公司經營風險、改善財務結構,並強化公司競爭力,提升未來營運績效之效益,對股東權益有正面助益。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為因應公司長期發展引進策略合作夥伴並穩定及強化公司產品市場營運競爭力,且考量私募對象、私募方式相對具迅速簡便之時效性,如透過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方式籌資,恐不易順利於短期內取得所需資金,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向特定人募集,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且配合公司實際需求辦理私募,將可提高公司籌資之機動性及效率,而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限制轉讓之規定,將更確保本公司與策略合作夥伴之長期合作關係。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10.實際定價日:以不低於股東會決議定價依據與成數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11.參考價格:(a)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b)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c)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以不低於股東會決議定價依據與成數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故其價格訂定方式係遵循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應屬合理,對股東權益尚不致有重大影響。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以不低於股東會決議定價依據與成數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除符合特定情形外,本公司私募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該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賣出。本次私募普通股,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掛牌交易。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