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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公告本公司接獲民事訴訟狀請求本公司與司機負連帶賠償責任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被告:本公司及其員工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庭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9號4.事實發生日:113/10/24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員工執行職務車禍致他人受傷,於113年10月16日刑事判決確定後,因針對受害者理賠金額無法達成和解,致該案轉至民事訴訟案,本公司為被告之雇主,原告依民法第188條第一款將本公司列為民事訴訟之共同被告,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本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66,482,33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6.處理過程:本公司已洽律師依民事訴訟程序處理,本公司善盡企業社會責任,期以該案件賠償金額能達成雙方合意之結果。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經評估後該事件財務無重大影響,本公司委任律師經評估民事訴訟狀受害者之請求賠償金額,以及本公司於事故前已投保第三責任險,並依據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規定,本公司針對合理事證估計負債準備;保險公司可歸墊金額,需待判決確定後方可入帳。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洽律師依民事訴訟程序處理,就上開訴訟積極回應以維護各利益關係人之權益。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