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 簡稱►證所稅)
證券交易所得課稅摘要(102.7.10公布) | |
單一稅率 | 15% |
課稅原則 | 核實課稅 |
課稅計算公式 | 所得=出售收入-原始成本-必要費用 |
課稅要點 | 盈虧互抵:當年度自同一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虧損不得後延 |
課稅要點 | 長期持有者: •持股1年以上,所得減半課稅;•IPO 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 年以上者,按所得1/4課稅 |
課稅方式 | 分開課稅,合併報繳、 |
課稅範圍 | 一 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二 興櫃股票:當年度出售數量100,000股以上者 三 IPO 股票: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屬承銷取得各股票數量在10張以上,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 四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課稅方式設算為主核實為輔 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出售金額超過10億元(排除核實課稅標的及透過信託基金出售之金額)之大戶 104年度起實施) |
由國稅局歸戶後,就股票出售超過10億元之金額部分,另行發單課徵1%所得稅,但納稅人也可選全數核實課稅. |
營利事業證券交易所得 | 維持在最低稅負制課稅 自102年度起 扣除額50萬元 稅率12%,持有三年以上,減半課稅,虧損當年度扣除及延後5年. |
相關詳細規定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72332&ctNode=2671 |
問:證所稅何時開始課稅?
答:民國102年起實施,施行前2年採「設算所得」及「核實課稅」雙軌制104年起,設算所得制落日,由核實課稅制單軌課稅。設算所得採取就源扣繳分離課稅;核實課稅則是分開計算、合併報繳。
問:什麼是設算所得?
答:設算所得是採就源扣繳方式課徵,原則上只實施2年,104年以後,即不再採行。也就是102年及103年間,台股指數達8,500點時,除了適用核實課稅者外,多數出售股票的投資人,將進入設算所得的課徵範圍,每出售一筆股票,就要按其出售金額乘上扣繳稅率,繳納證所稅。但104年之後,即不再受台股指數約束,除非適用核實課稅者,其餘投資人買賣證券交易所得,等同回復免稅。
問:設算所得的課徵標準與稅率為何?
答:設算所得以台股指數8,500點為分界,低於8,500點維持免稅;8,500點到9499.99點,按賣出金額的0.02%課稅;9,500點至10,499.99點,稅率為0.04%;10,500點以上,按0.06%課稅。
問:設算所得的指數門檻以何日為準?
答:首先,設算所得的指數標準是以「賣出前一日」的台股收盤指數為準,舉例來說,102年1月1日台股收盤指數是8,501點,在102年1月2日出售股票的投資人,就要按出售金額扣繳0.02%的證所稅。換句話說,102年1月2日當日台股收盤指數跌破8,500時,在102年1月3日出售股票的投資人,即不必繳納證所稅,依此類推。
問:設算所得的方式為何?
答:設算所得因是就源扣繳,投資人不必再就這筆所得辦理結算申報,其所得計算公式為:賣出金額X扣繳稅率。例如,甲在102年1月2日出售A股票,出售金額是100萬元,若前一日台股收盤指數為8,500點,甲應扣繳的證所稅就是200元(出售價100萬元×扣繳率0.02%)。
問:什麼是核實課稅?哪些人適用?
答:核實課稅與設算所得只會擇一課徵,即設算所得課稅者,不必擔心要核實課稅。依據法條,核實課稅分二階段實施,第一階段是102年及103年,課徵對象包括四大類: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達100張、出售102年以後掛牌的初次上市櫃股票(IPO)逾10張者、出售未上市及未上櫃股票、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買賣證券交易所得。
104年起,核實課稅進入第二階段,除前述四類課徵對象外,再增加當年度出售股票總額逾10億元以上者。
問:核實課稅的投資人,如何報繳證所稅?
答:核實課稅是採「分開計算、合併報繳」的課徵方式,投資人需在103年5月時,就102年全年出售股票的交易所得,按15%的稅率,計算出證所稅的應納稅負,再與一般所得的應納稅負合併報繳。
問:如何計算核實課稅的證券交易所得?
答:適用核實課稅計算證所稅的投資人,課徵公式是:證券交易所得=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以甲出售未上市櫃股票10張為例,其取得成本分別是10元2張、13元2張、15元3張、16元3張,合計10張未上市櫃股票的加權平均成本是13.9元。甲在102年全部出售,每股售價20元,支付證交稅600元、買進及賣出手續費483 元,其證交所得為:20元×10張×1,000股-13.9元×10張×1,000股-(600元+483元的稅費)=59,917元證所稅即為:59,917元X15%=8,987元。
關於證所稅的最新的詳細資訊可上網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68751&CtNode=2671&m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