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稅(證券交易稅)
證券交易稅向賣出有價證券人課徵,由代繳人(即證券買受人)於每次買賣交割當日,按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規定稅率代為課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
代徵人代徵之稅款,應於證券買賣交割之次日向國庫繳納,每逾二日按代徵稅款加徵滯納金1,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代徵人不為代徵或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應負賠繳之責外,並處應代徵而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0倍至30倍罰鍰。
本繳款書各欄代徵人填載不全或填寫不清楚或未蓋章者,公庫應請補正並蓋章後核收。
自動報繳者應向限繳日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限繳日之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目前未上市股票和上市股票一樣,只需繳予政府千分之三的證券交易稅,而這千分之三的證券交易稅,必須由賣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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