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證櫃審字第11301001503號函、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
依證櫃審字第11301001503號函、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40條第1項第2款,自113年2月13日起終止本公司興櫃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1.事實發生日:113/01/292.停止或終止有價證券登錄興櫃股票之原因:本公司因協辦輔導推薦證券商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辭任,致本公司僅餘一家輔導推薦證券商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櫃買中心已依規定公告自112年10月25日起停止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今因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停止櫃檯買賣逾三個月,其停止交易原因仍未消滅,核有櫃買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40條第1項第2款之事情,櫃買中心爰公告自113年2月13日起終止其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3.預計或實際停止或終止有價證券登錄興櫃股票之日期:113/2/134.其它應敘明事項:推薦證券商於終止交易前,仍負連續報價及成交義務,對於股東所造成之不便,本公司特此表達萬分之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