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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使用權資產。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高雄市岡山區福潭段1025、1028、1029、1030、1035、1036、1039、1040及771等地號之土地。2.事實發生日:112/5/3~112/5/3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交易單位數量:19,458.26坪;每單位價格:每月每坪租金189元;交易總金額:使用權資產總金額約為653,969,240元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交易相對人:冠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公司之關係:關係人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基於關係人所持有土地位置緊臨本公司廠區,便於公司營運生產之整體規劃,為對該等土地之使用權能得到確保,重新簽訂該等土地租賃期間至20年。前次移轉之所有人:不適用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不適用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1.付款條件:本公司提供押租金8.48億元,分二期交付,第一期4.76億元於簽約時交付; 第二期 3.72億元最遲於113年12月31日支付及每月支付租金2.租期:20年3.租金: 交付第二期押租金前,月租金為257.4萬元(含稅);交付第二期押租金後,月 租金調整為 172.8萬元(含稅),另設租金調整機制-自簽約第4年起依土地公告現值 調整幅度調整租金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租約進行期間或屆滿,冠郢公司如有意出售租賃標的土地,本公司 有優先購買權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1.交易之決定方式:雙方議價2.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參考附近區域租賃市場行情/鑑價報告3.決策單位:董事會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長興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每月每坪租金189元11.專業估價師姓名:吳國仕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105)南市估字第000063 號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不適用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不適用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8.會計師姓名:李國銘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金管證審字第1100145994號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不適用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基於關係人所持有之土地位置緊臨本公司廠區,便於公司營運生產之整體規劃。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無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24.董事會通過日期:民國112年5月3日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民國112年5月3日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是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29.其他敘明事項:無